商家“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
2010年11月12日07:42东南早报王昆火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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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开展专项整治,37家企业损害消费者权益挨罚
早报讯 (记者王昆火 通讯员庄君斌 王亮)商家的店堂告示、商业广告、优惠卡上经常会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的字样,有读者质疑商家的这种做法。昨天记者从石狮工商部门了解到,其实这属于“霸王条款”,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阻碍市场正常交易。
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突出的“霸王条款”现象,从10月份开始,石狮工商部门开展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条款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检查中共发现了6大类“霸王条款”:“最终解释权”的表述随处可见;现金充值卡规定必须限期使用;对在三包范围内的商品任意规定不允许退、换货,任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场免费寄存包时规定被盗、遗失“概不负责”、“后果自负”等;规定消费者购买家具支付的订金超过法定标准,加重消费者负担;卖手机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石狮工商部门检查各类店堂告示、商业广告129条,整改规范霸王条款56条,并对37家企业设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案值达近13万元。